规章制度

必赢国际437官方高端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时间:2018-11-28来源:必赢国际437官方点击:1640

为了贯彻实施《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科办基[2016] 28号)、《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 6号)、《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9号)、《苏州大学高端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苏大人〔2017120号),加强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大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体制,形成一支高水平、富于创新、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队伍;打造品德高尚、治学严谨、造诣精深、具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领军人物和学科带头人;引进或培养一批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坚骨干力量;建成若干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勇于创新的优秀学科创新团队。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二条实验室实施高端人才计划,设置讲席教授和特聘教授两个类别。

第三条讲席教授主要工作职责:引领学科发展,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实验室相关学科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声誉,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

第四条特聘教授主要工作职责: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大力引进和培养学科梯队成员;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或国家(区域)重大战略需求领域的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承担高质量的本科或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开展教学改革研究,负责创新课程体系建设;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影响力。

第三章聘任条件与聘任方式

第五条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师德高尚,团结协作,具有较好的学术背景和较强的学术发展领导力。

(二)其他条件

1.讲席教授

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全球顶级奖项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其他在国内外享有崇高学术声望和影响的大师级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2.特聘教授

卓越人才:在本学科领域取得国内外公认的突出学术成就,国际上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青年学者推动相关领域发展,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高层次人才入选者(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2万人计划入选者(杰出人才、领军人才);

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5)国家级教学名师或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排名第一);

6)国家科学技术三大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

7)国家级重大项目负责人;

8)行业公认的大师、国家级工匠、传承人等;

9)在海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担任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以及著名跨国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

10)其他与上述条件、水平相当的高端人才。

杰出人才: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获得较高学术成就,具有较好创新发展潜力,有一定社会影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高层次人才入选者(青年人才项目);

2万人计划入选者(青年拔尖人才);

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青年项目);

4)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

5)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6)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省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

7)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一)或其他省部级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

8)国家级重大项目(青年项目)或国家级重点项目负责人;

9)入围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会评者;

10)在海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担任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相当职务者;

11)其他与上述条件、水平相当的高端人才。

精英人才: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较好学术成果,有发展潜力,年龄一般不超过38岁,并满足下列情况之一:

1)入围国家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项目)、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青年项目)、国家优秀青年基金会评者;

2)在海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担任助理教授或相当职务者;

3)其他与上述条件、水平相当的高端人才。

第六条聘任方式

(一)讲席教授由实验室推荐,依托单位直接聘任。

(二)特聘教授通过招聘方式选拔。每年统一由依托单位发布招聘信息,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选拔依托单位特聘教授,经个人申请或实验室推荐,高端人才招聘与评估委员会评审,依托单位审定后聘任。

第四章待遇与支持条件

第七条依托单位为讲席教授、特聘教授提供协议年薪、安家补贴、学术启动经费,以及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场所。有关待遇标准具体见附件。

第八条引进大团队的学术启动经费标准可具体商议。对设施设备已较为成熟的平台引进人才,学术启动经费适当调减。学术启动经费的使用参照纵向项目中直接经费管理。

第九条经依托单位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委员会认定或审核通过,依托单位聘任讲席教授、特聘教授为苏州大学教授职务。经依托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或审核通过,依托单位增列讲席教授、特聘教授为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条依托单位支持讲席教授、特聘教授组织跨学科的高水平团队,优先支持申报省级、国家级创新团队。

第五章聘期与考核

第十一条讲席教授聘期一般为无固定期限,免予考核。

第十二条特聘教授(卓越人才类、杰出人才类)聘期一般为无固定期限,每满五年接受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特聘教授(精英人才类)聘期一般为五年,聘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和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特聘教授聘期考核由依托单位组织,以聘用合同书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实际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在函评和会评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第的,续订聘用合同,协议年薪增幅一般不超过20%;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续订聘用合同,协议年薪增幅一般不超过10%;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可转聘为普通教授或予以解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特聘教授连续二次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后续免予考核。

第六章

第十七条海内外各类人才、本校教师可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特聘教授岗位。现任特聘教授也可按已签订协议继续执行,并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和薪资调整。

第十八条对于讲席教授、特聘教授,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术道德规范、其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等问题,依托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依托单位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依托单位人事处负责解释。